原告杨某,男,51岁。
被告李某某,女,51岁。
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金友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李某,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谢海成、薛丽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经常打牌,不顾家,为此常吵架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诉我经常打牌不是事实,我们夫妻之间婚前基础及婚后感情均较好,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了家庭,我不同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女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近几年以来由于家务锁事,双方曾发生些矛盾和纠纷,彼此缺乏相互之间的沟通,产生一些误会和矛盾,但双方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冲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前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好,因近几年以来由于家务锁事,双方曾发生些矛盾和纠纷,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和冲突,今后只要夫妻双方相互之间多加沟通,相互谅解,夫妻关系还是能改善和好的,此次原告诉求离婚提供证据不足,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金友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