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号,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被告卫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原告张某与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李皓博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利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