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略)左岸网络会所。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会所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袁春,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
负责人李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水务局。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水务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略)左岸网络会所(以下简称左岸会所)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岳阳支公司)、岳阳市水务局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甘春汉、代理审判员夏磊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湘x丰田凯美瑞轿车的车主是叶香兵,叶香兵与曹淑君是夫妻关系。2009年1月25日晚,曹淑君将湘x丰田凯美瑞轿车停放在(略)安迪咖啡会所门前(车没有停在城管局划定的停车位上),并在安迪咖啡会所消费。当晚22时50分左右,左岸会所的广告牌突然起火燃烧,广告牌燃烧的坠落物砸中停放在安迪咖啡会所门前的湘x丰田凯美瑞轿车并致该车起火燃烧,后由岳阳楼区公安消防大队将火熄灭。2009年2月20日,消防大队将火灾现场残留物与左岸会所广告牌里的8根导线上的熔痕样品送至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残留物与广告牌里的8根导线上的熔痕均为火烧熔痕。2009年3月24日,岳阳楼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岳楼公消认字(2009)第X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安得大厦西外墙南部二、三楼区的广告牌,火灾原因不明。湘x丰田凯美瑞轿车因火灾花去维修费x元。该车在人寿财保岳阳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等多个险种,人寿财保岳阳支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已向车主叶香兵支付维修费x元。车主叶香兵与该车共有人曹淑君于2009年3月18日向人寿财保岳阳支公司出具承诺书和权益转让书,授权人寿财保岳阳支公司依法向侵权人追偿。另查明,左岸会所租赁在岳阳市水务局所有的安得大厦的二楼。2010年3月12日,人寿财保岳阳支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李某乙迪、左岸会所、岳阳市水务局赔偿车辆损失x元。2011年3月8日,人寿财保岳阳支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李某乙迪的起诉,同日,原审法院作出(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人寿财保岳阳支公司撤回对李某乙迪的起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建筑物上悬挂的广告牌起火燃烧的脱落物引燃在人寿财保岳阳支公司处投保了保险的车辆,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实施保险理赔后对左岸会所行驶追偿权产生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人寿财保岳阳支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可对左岸会所进行追偿。左岸会所是起火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保险车辆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左岸会所广告牌起火原因不明,不能排除第三者的过错造成,另保险车辆没有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上,也是造成此次车辆因火灾受损的因素之一。因此对本案的赔偿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被烧车辆维修费的30%,左岸会所承担维修费的70%较为合理。据此,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左岸会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人寿财保岳阳公司对湘x丰田凯美瑞轿车的理赔损失x元;二、驳回人寿财保岳阳公司对岳阳市水务局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左岸会所负担1070元,由人寿财保岳阳支公司负担460元。
宣判后,左岸会所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公安部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上诉人广告牌起火并非电线起火,原因是外部引起的。岳阳楼区公安消防大队就本案出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亦认定火灾原因不明,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二、被上诉人岳阳市水务局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庭审中,岳阳市水务局当庭已承认火灾发生时消防管道无水,这一事实却在判决书未提,明显错误。火灾发生时公安消防及时赶到火灾现场,发现消防管道无水,延误了消防官兵灭火,造成火灾进一步蔓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岳阳市水务局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人寿财保岳阳支公司答辩称:一、本案被保险车辆起火原因已经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证实,是因为左岸会所的广告牌坠落后引起,左岸会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岳阳市水务局是安得大厦的房屋所有人,对其悬挂物有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不当,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岳阳市水务局答辩称:一、被保险车辆起火是因上诉人的广告牌起火引起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责任。二、安得大厦的消防栓是否有水与本案火灾发生无因果关系,且消防大队来救火时被保险车辆已被烧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本案火灾发生时,安得大厦的水管总阀是关闭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车辆的火灾损失如何承担。本案系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该纠纷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处理。左岸会所作为起火广告牌所有人和管理人对该广告牌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的义务,现该广告牌起火后脱落、坠落,导致停放在广告牌下的车辆受损,在本案一、二审中左岸会所亦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左岸会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审判决左岸会所承担被烧车辆损失的70%并无不当。左岸会所上诉称广告牌起火原因系第三者引起其不存在过错,因无证据证明且即使本案广告牌的起火原因是第三者引起,也不妨碍左岸会所在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后向其他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保险车辆的车主没有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上,也是造成车辆因火灾受损的因素之一,其自身存在过错,原审判决事故车辆车主承担被烧车辆损失的30%亦无不当。本案火灾发生时,安得大厦的水管总阀关闭导致消防栓无水可供,岳阳市水务局作为安得大厦的产权人对此存在管理不当的过失。左岸会所上诉称因消防栓无水延误了消防队救火时机导致本案火灾损失扩大,岳阳市水务局对此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则,事发时消防栓无水与本案被保险车辆火灾损失的扩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左岸会所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故左岸会所的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本案不当,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4元,由上诉人(略)左岸网络会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柳春龙
审判员甘春汉
代理审判员夏磊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