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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吴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吴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4482元。本院于2011年9月7日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方支行扣划被执行人吴某5632元(含执行费1500元),余款应由被执行人黄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某的诉讼费350元,黄某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某伟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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