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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熊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仙桃市天英塑料厂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陈江明,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熊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和解为由,于2010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张云山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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