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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某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某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唐某,院长。

陈某申请执行湖南省湘潭某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湘潭某研究院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雨法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卫兵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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