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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诉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兴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个体经营户(略)。

委托代理人刘晓南,湖南中兴(略)事务所(略)。

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兴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白石港。

法定代表人易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兴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52元,减半收取2026元,诉讼保全费1465元,合计3491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运生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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