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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湘潭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湘潭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张某申请执行湘潭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与案外人黄泽湘于2010年12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马某愿以其在湘潭高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雨湖区X街X路X号鑫广花苑X栋X号门面(权证号x号)作价118万元变卖给案外人黄泽湘,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其所欠张某债务。此款已由黄泽湘直接给付张某。此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卫兵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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