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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某、王某乙与被执行人冯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赵某、王某乙申请执行冯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湘潭市X区X街X路X号X栋X号门面过户到赵某、王某乙名下并请湘潭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协助执行。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卫兵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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