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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X与被告秦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秦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XXXX室。

被告秦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X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X与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8月27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原告于2010年9月6日之前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庞芸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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