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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1月10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浩、苗青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从周口人许建等人手中以每本14元-20元不等的价格购得非法制造的河南省南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以每本30-8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从中牟利。其中销售给李某秀20本,1000份;销售给张某春19本,1200份;销售给孙某良60本3000份。共计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99本,5200份。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张某X、李某、张某X、孙某等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从周口人许建等人手中以每本14元-20元不等的价格购得非法制造的河南省南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以每本30-8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从中牟利。其中销售给李某秀20本,1000份;销售给张某春19本,1200份;销售给孙某良60本3000份。共计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99本,5200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我认识了一个叫“秀”的女里,她是邓州市X镇的人,她从2008年至2010年在我这里买了有一百多本假发票,我卖给她的都是:河南省南阳市文化体育、娱某、服务业定额发票,票面值有50元、100元、200元的。最后一次交易是2010年过完春节,秀给我打电话说要卖个十几本发票。

2007年的时候,我到淅川县X镇认识了孙某良,他从我跟买有六、七十本假发票(每本50份)。

2、证人张某X证言:

我给张某春送过两次发票,第一次大约是2009年我丈夫打电话说要买发票,他在外回不来,让我到楼下储藏室给张某春拿8本,我就到楼下取了8本,用报纸包好房到摩托车后备箱里,我骑摩托车把发票送到客车站西南苏酒房张某春的家里。第二次是今年1、2月份,张某春又给我丈夫打电话要发票,我丈夫还是让我给他送发票,这次送19本。每本100份。

3、证人李某证言:

我通过南阳一个叫“小张”的买过x元假定额发票,按1.2%给他2400元。我一共在小张某购买三四十本发票。

5、证人张某X证言:

我从张某某处买了19本假发票。每本都是100份的。

6、证人孙某证言:

我在张某某处购买这六十多本假发票发票,每本50份。给他了3500元。7、鉴定结论: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2009年9月3日对张某某销售的部分发票进行鉴定,认定为假发票。

8、辨认笔录:

张某某和孙某良相互辨认,确定对方无疑;张某某和李某秀相互辨认,确定“秀”就是李某秀。“小张”就是张某某。

9、南阳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局发票鉴定复印件:

2009年,南阳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局鉴定,原赵春华、赵宏案件中扣押的发票系假发票。

10、张某某等人的原案刑事判决书:

证实张某某等人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被判刑的事实。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犯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有漏罪,应当数罪并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与原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某平

审判员朱国旺

审判员张某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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