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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湘潭市X区某街道办事处某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

被执行人湘潭市X区X街道办事处某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郑某申请执行湘潭市X区X街道办事处某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湘潭市房产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雨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卫兵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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