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少华,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波,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庆军,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罗某甲与被上诉人罗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罗某甲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仙桃市第一看守所,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袁溥
审判员肖淑云
审判员苏哲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