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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黄××、黄×、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忻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忻城县X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莫××,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信贷部主任,住忻城县X镇××路××号。

被告黄××,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壮族,农民,住忻城县X村××屯××号。

被告黄×,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壮族,农民,住忻城县X村××屯××号。

被告覃××,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壮族,农民,住忻城县X村××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黄××、黄×、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被告黄××、黄×、覃××已主动还清原告贷款本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判长黄世克

审判员周忻生

人民陪审员蓝祥平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何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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