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印花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胶浆等货物,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x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元。
被告辩称,所欠货款属实。但原告供应的一批货物有问题导致被告客户扣掉原告2万元货款,要求原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2月17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于2009年12月28日前支付原告价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2.35元,减半收取291.18元,财产保全费332.94元,合计诉讼费624.12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