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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印花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印花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胶浆等货物,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x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元。

被告辩称,所欠货款属实。但原告供应的一批货物有问题导致被告客户扣掉原告2万元货款,要求原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2月17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于2009年12月28日前支付原告价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2.35元,减半收取291.18元,财产保全费332.94元,合计诉讼费624.12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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