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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万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乙、付某某及原审原告刘某丙、刘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某,女,67岁,汉族,退休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47岁,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女,47岁,汉族,农民。

原审原告刘某丙,女,30岁,汉族。

原审原告刘某丁,女,27岁,汉族。

上诉人刘某甲、万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付某某及原审原告刘某丙、刘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甲、万某某,被上诉人刘某乙、付某某,原审被告刘某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赵庆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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