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颜某,男,湖南某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大布江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某某诉称:2010年9月,被告何某某砍伐了双方争议地的杉木并将杉木卖给了同村的何某华,得款4800元,被告非法占有并处置了双方的财物,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分享所得杉木款4800元。
被告何某某辩称:这些树属被告所有的,不应该与原告共同分享卖树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X村民,双方的杉木林相邻。2010年9月,被告何某某砍伐了双方相邻地有争议的杉木并将杉木卖给了同村的何某华,卖得树款4800元,双方对此杉木的所有权产生争执,协商不成,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共同分享所得杉木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某于2012年4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某某卖树款1800元,其余卖树款3000元归被告何某某所有;
二、双方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何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志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伟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