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某某,女,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200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翁某某至本市杨浦区X路X路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2本伪造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共计596份出售给梁某某,成交后被民警抓获。另从被告人翁某某身上扣押到2本伪造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共计197份。经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鉴定,上述发票均属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假发票及赃款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表,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出具的统一发票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翁某某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翁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10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伟
书记员书记员曹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