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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与被告黄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村医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黄某,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X镇X路X-X号。

负责人:曾某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湖区人,住(略)。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龙某与被告黄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0日原告龙某驾驶摩托车行至花塘乡X村路段时与被告黄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其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临武县交警大队调查核实后,认定原、被告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临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8天,共花去医药费x.9元。原告之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1年11月17日原告龙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等费用x.48元,财产损失2000元;要求被告黄某赔偿医疗等费用8134.63元。

另查明,被告黄某所驾驶的湘x二轮摩托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自愿赔偿原告龙某伤残赔偿金等费用x元,原告财产损失待保险公司对摩托车定损确定后由保险公司另行赔偿,其余部分原告龙某自愿放弃;

二、被告黄某自愿赔偿原告龙某1000元(已当庭兑现),其余部分原告龙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9元,原告龙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何开宏

人民陪审员曹必业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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