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
被告上海某电器集团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因建造厂房所需于2007年5月19日向原告借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万元,约定借期1年,x%。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利息x元,剩余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x元至今未付,据此,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30万元;2、判令被告偿付利息x元。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电器集团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2月10日前返还原告陶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支付利息x元,两项共计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财产保全费2290元,两项合计诉讼费559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09年12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12月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
书记员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