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号。
被告渡边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日本籍,住日本国东京市XX县XX郡XX町。
原告杨XX与被告渡边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XX于2008年10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渡边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被告即回日本生活。原告因至今未办出出国签证,无法赴日本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翻译费。
被告渡边XX未答辩。
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与前夫吕XX于20XX年X月X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X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与吕XX未生育子女。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被告即回日本生活。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被告于2004年5月20日入境,同年5月23日出境;2004年6月24日入境,同年6月27日出境;2004年12月3日入境,同年12月5日出境;2006年4月19日入境,同年4月30日出境。之后,无出入境记录。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证明、离婚证明、本院从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查询的被告的出入境记录及原告的陈述等予以佐证。
审理中,原告称本案中财产、住房问题均不需要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缔结地在中国,离婚诉讼在中国法院进行,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表示本案中财产、住房问题均不需要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渡边XX离婚。
翻译费人民币103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均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杨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渡边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秀兰
审判员王登戈
代理审判员王艳
书记员王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