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系死者周XX的父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
原告吴某(系死者周XX的母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
委托代理人郭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上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吴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谭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
被告朱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吴某与被告谭XX、朱X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XX、吴某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吴某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周XX、吴某承担。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