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DB/(略),金额壹佰万元整,出票人全称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略),付款行全称中行娄底分行涟钢支行,收款人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9年9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0年3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石婕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吴细宁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