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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与被上诉人任某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甲,女。系李某某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乙,女。系李某某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丙,男。系李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徐锋杰,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丁,男。系李某某前夫,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之父。

上诉人李某某、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与被上诉人任某丁合同纠纷一案,任某丁2009年9月15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李某某、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2009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浚县法院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某燕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О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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