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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亚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4日13时30分左右,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路交叉口附近,被告人李某某将朱ⅹⅹ骗至自己住处,后给朱的母亲侯ⅹⅹ发短信,以对朱昶臻人身伤害相威胁索要现金20万元,因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未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侯ⅹⅹ、朱ⅹⅹ的陈述、证人朱ⅹⅹ、白ⅹⅹ、孔ⅹⅹ、贾ⅹⅹ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属犯罪未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5日起至2012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李某波

人民陪审员余世洁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马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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