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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犯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小学文化,安化县建筑公司下岗职工,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2011年1月11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抓获,2011年1月2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以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罪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菊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廖某以在本县X乡X路硬化工程资金短缺为由,以投资入股给予高额利息与分红作为回报,多次收某梁建奇等多人资金258.09万元,除50万元用于工程购买机械设备外,剩余的208.09万元全部用于购买福利彩票。

1、2009年8月8日,被告人廖某虚构事实以新化圳上的乡X路建设资金短缺为由,以出具借条予以高额利息的方某骗得邱某人民币29万元整。

2、2009年1月13日,被告人廖某以东坪镇X村X路建设资金短缺为由,以投资入股予以分红的方某收某龚某人民币5万元整。

3、2009年4月至5月,被告人廖某以投资入股东坪镇X村X路建设为由,先后以出具借条、支付部分利息与分红、抵押房屋的形式收某张柳芝、张柳山人民币共计10万元整。

4、2009年6月至8月,被告人廖某以投资入股东坪镇X村、龙塘白龙口的乡X路建设为由,先后以出具借条、支付部分利息的形式收某蒋某初、蒋某初人民币11.8万元。

5、2008年11月4日,被告人廖某以投资入股东坪镇X村X路建设为由,收某廖某山人民币10万元,承诺入股5个月时间内给予3万元的红利作为回报,如若不然,按信用贷款计息。

6、2009年3月至4月,被告人廖某以东坪镇X村X路急需水泥款为由,先后两次以出具借条的方某收某谌建中人民币共计7万元整。

7、200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廖某以投资入股羊角塘镇X村X路及资金短缺为由,先后收某梁建奇、梁纯兰兄妹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

8、2009年2月至3月,被告人廖某以投资入股东坪镇X村X路建设为由,以承诺予以分红的方某收某林义平人民币3万元整。

9、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廖某以投资入股羊角塘镇X村X路、207高速公路等多处工程为由,多次以出具借条、支付利息及承诺分红、抵押房屋的方某先后收某蒋某某人民币共计41万元整。

10、2008年4月至8月,被告人廖某以投资入股羊角塘镇X村X路建设及资金短缺为由,先后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某收某王某初共计人民币35万元整。

11、2008年3月至8月,被告人廖某以投资入股羊角塘镇X村X路建设及资金短缺为由,先后以出具借条、支付利息的方某收某吴志军人民币共计36.8万元。

12、2008年3月至8月,被告人廖某以投资入股羊角塘镇X村X路建设为由,先后以出具借条、支付利息的方某收某彭某元人民币22万元整。

13、2009年3月份,被告人廖某以东坪镇X村X路建设的砂石运输承包为诱饵,先后收某谌龙山、廖某武人民币4.5万元。

14、2008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廖某以投资入股羊角塘镇X村X路建设及资金短缺为由,以出具借条、支付部分利息的方某收某何青华共计人民币13万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借条、收某、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保证还款协议、投资协议、银行转账清单、接警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蒋某、李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受害人邱某、龚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非法吸收某众存款、变相吸收某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罪。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非法吸收某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廖某的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斌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夏定军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曹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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