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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红诉周某滨探望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周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为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凌洁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12日经台州市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仅明确原告享有对儿子周某二的探视权,而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均未做出明确的约定。离婚后近二年来,双方就此事一直协议不下,被告经常借故不给原告探视儿子的机会,原告偶然见到儿子,被告就立即拍照留有证据后并以各种理由将儿子带回去,探视儿子的时间经常不到10分钟。2011年4月26日,原告在法院执行法官的陪同下去探视儿子,被告也只让原告探视十几分钟,被告拍完照片后以有事要忙为由带儿子离去,而在随后不到二十分钟时被告就带儿子出现在法院,并教唆儿子称原告为阿姨。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原告身为母亲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据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享有对儿子的探视权,并明确探视时间(每月探视二次,每间隔一个星期探视一次,周某下午放学后接来,周某上午送回学校);在寒暑假共二个月与原告共同生活,这二个月的抚养费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计人民币x元。

被告周某答辩称:1、原告所诉的不是事实,儿子周某二出生后,原告只带过二个月,其余的时间都是我和我母亲在带;自从去年7月份开始,由我和现在的老婆在带,原告根本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2、2011年6月20日,原告要求带儿子出去玩,但是儿子一看到原告就哭不停,根本不愿意跟原告去;如果儿子愿意,我同意让原告带的。每次原告探视儿子,我都是积极配合的。3、儿子与原告没有感情,且原告带养的条件也不允许(病历证明原告有抑郁症),我不同意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原告带养。4、原告要求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x元缺乏依据。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2,病历、医疗费发票,证明被告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与本人无关,不予质证。

被告周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证据1,证人证言,证明本人一直让原告探视儿子,但是儿子不愿意跟原告走。

证据2,照片三张,证明原告一直在探视儿子。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邻居不可能记得原告探视儿子的具体时间;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照片恰好能证明原、被告离婚后二年多的时间里,被告只给原告探视过三次。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不足以证明原告的病与探视儿子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提供的证据1,因证人未到庭陈述并接受质询,本院无法确定其真实性;证据2,仅能证明原告曾探视过儿子,至于每次探视的时间以及合理性无从反映。

经审理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

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12月育有一子周某二。2009年5月12日,双方经本院调解协议离婚,离婚时达成一致意见,婚生子周某二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原告享有对子周某二的探视权。离婚后,双方经常就探视的时间、方式意见不一而产生矛盾。2011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其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鉴于双方当事人在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问题上不能协商解决,故法院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和子女的具体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子女安定生活、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确定原告朱某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的上午8时至当日的下午18时将儿子周某二从被告周某处接走、送回;在寒暑假期间,原告可带儿子回家共同居住,时间为寒假期的第一个星期、暑假期的前四个星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在原告带儿子回家共同居住期间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11年9月起,原告朱某可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

六的上午8时至当日的下午18时将婚生子周某二从被告周某处接走、送回;在寒暑假期间,原告可带儿子回家共同居住,时间为寒假期的第一个星期、暑假期的前四个星期;被告周某对原告朱某的上述探望方式负有协助义务。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X区支行,帐号:(略),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审判员徐凌洁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章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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