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a,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村x街坊x号x室。
原告徐b,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村x街坊x号x室。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姜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刘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a,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a,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倪a,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县x街x号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a、徐b与被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a、徐b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