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a,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沈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a,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路x号。
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严a与被告吴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a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严a借款人民币135,000元及美金2,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70.68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3月1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