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河南心力(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范某某,男,汉族。
一审被告濮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濮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濮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王某某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0)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0)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许广慧
审判员蔡晓军
审判员贾向阳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