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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范某某诉濮阳县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河南心力(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范某某,男,汉族。

一审被告濮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濮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濮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王某某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0)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0)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许广慧

审判员蔡晓军

审判员贾向阳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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