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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与被告庄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方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守连,怀化市X区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马建凌,湖南省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与被告庄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陈某负担。

审判长韩同杰

人民陪审员梁国发

人民陪审员申满英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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