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方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守连,怀化市X区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马建凌,湖南省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与被告庄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陈某负担。
审判长韩同杰
人民陪审员梁国发
人民陪审员申满英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