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律己,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平江县林业局林改办副主任。
第三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住(略)。
第三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住(略)。
第三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住(略)。
第三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住(略)。
第三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住(略)。
第三人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住(略)。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张外杰,男,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何某不服平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确认第三人王某丙、王某丙、王某丙、王某丙、王某丙、凌某六户村民林权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1)汨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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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廖细元
审判员李明霞
审判员陈子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