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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与夏某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夏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某履行给付运输费用3730元。本案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夏某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陈红梦

审判员李益安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单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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