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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男,1987年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9日被(略)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1年4月14日,(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2011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被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防止刑事案件审理过分迟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莲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才、人民陪审员石柏庆参加的合议庭,未将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待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公开开庭对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某担任法庭记录。(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其间,因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已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2011年8月10日,公诉机关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同年9月10日恢复审理。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略)X村民邵家财(另案处理)与(略)X村民陈某在安福镇“天玺茶楼”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不欢而散。同年10月23日晚7时许,邵家财与被告人戴某在安福镇X路“新浪网吧”前偶遇陈某,邵家财即上前与陈某扯,并从路旁一烧烤摊上拿得一把剪刀。陈某见状转身就往“步行街商贸城”跑,邵家财、戴某随即一同追赶。同时,邵家财还打电话邀约二名同伙要求其携带四把砍刀赶到现场,四人各持一把砍刀继续在商贸城内追赶陈某。当追至中国建设银行市场营业网点前时,因陈某不小心摔倒在地,四人立即朝陈某一顿乱砍,将陈某的头部、右某、右某部等处砍伤。尔后,众人逃离了现场。后经司法鉴定,伤者陈某已构成轻伤。2010年11月29日,被告人戴某主动到(略)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和播放了指控被告人戴某犯罪的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病案资料、住院收费收据、现场照片和现场视频资料,以及被告人戴某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戴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但犯罪以后,具有自首情节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某日,被告人戴某的朋友邵家财(已判刑)在(略)X镇“天玺茶楼”与被害人陈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后,邵家财心中不悦。同年10月2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戴某与邵家财及李某、唐巍(均另案处理)在位于(略)迎宾路的“新浪网吧”前闲聊时,邵家财发现了陈某,邵家财即上去拉住陈某进行质问,后从旁边的一烧烤摊位上拿了一把剪刀欲刺击陈某。陈某见状,即跑步横过迎宾路X街商贸城内逃跑,邵家财、李某立即追赶陈某,被告人戴某与唐巍亦跟随过去。尔后,被告人戴某与邵家财、李某、唐巍到步行街商贸城戴某的租住屋内各拿了一把砍刀后,四人继续在步行街商贸城内追赶陈某,当追赶至中国建设银行步行街分理处(又称市场营业网点)的柜员机前面时,陈某摔倒在地,邵家财、戴某、李某趁机持刀先后朝陈某的头部、右某、右某部等多处砍击,尔后四人逃离了现场。被害人陈某受伤后立即打电话报警,后被闻讯赶到的(略)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送到该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锐器砍伤所致:(1)右某头部、头顶部及右某肩部、右某部多处刀伤(五处创口共长30cm,其中单条创口最长11cm);(2)右某额骨开放性骨折、右某顶骨开放性粉碎性凹陷骨折(凹陷深度1.5cm);(3)右某顶部硬脑膜外血肿、额部颅内积气;(4)右某上臂软组织挫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轻伤。

2010年11月29日,被告人戴某主动到(略)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基本事实。至今,被告人戴某已给被害人陈某赔偿了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陈某陈某,案发当晚,陈某途经迎宾路原湘运车站路段时,被邵家财发现,邵家财从附近一网吧前上来将陈某拉住并质问陈,后又顺势在车站前方的第一个夜市摊位上拿了一把刀具,陈某见势不妙,拔腿就横过公路X街商贸城方向逃跑。尔后,陈某在该商贸城内被被告人戴某与邵家财等四人追赶,其中有三个人手里拿着刀,还有一个人也拿有东西,陈某追至建行步行街分理处的柜员机前时摔倒在地上,后被邵家财、戴某等人砍伤,最先动手砍的人是邵家财,还有其中的二个人他不认识。陈某认为是因为在案发前一个月左右,邵家财的女友之母在“天玺茶楼”与服务员发生争吵、拉扭的事,经派出所处理过程中,邵家财与陈某发生了冲突后不服而引发本案的;

2、证人黄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黄某站在“新浪网吧”前与他人聊天时,陈某经过此处拢去与黄某打招呼。此时,在该网吧前的二个年轻伢,其中一个个子矮点儿的就上去抓住陈某,并质问陈某,接着又从旁边的烧烤摊上拿了一把刀具,陈某见状,拔腿就往桥头方向跑,那二个伢儿就跟着追赶;

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案发时,王某乙在步行街商贸城洋城宾馆的后面给他人打电话时,看到一个男人突然从他前面往建行步行街分理处旁的斜坡方向跑去,同时有三个人手里拿着东西在后面追赶。当王某乙打完电话,前去看个究竟时,他看见被赶的人站在建行步行街分理处前面,此人头上、身上都是血,一手捂住头部的伤口,一手持手机在接电话。接着,救护车和警车都来了,把伤者送到医院去了。后经王某乙打听,伤者是以前和他打过交道的人,姓陈,具体名字不清楚了;

4、证人林某证言证明,案发时,林某刚从建行步行街分理处的柜员机上取款后,转身走到门口,看到一个人快速从该处旁边的小巷子跑出来,跑到取款机门口时摔倒在地上,同时,从倒地人后面跑上来四个年轻伢,三个年轻伢冲上去用刀朝倒地人的身上砍,另外一个伢站在林某的身边,追赶跑在最前面的年轻伢首先一刀砍在倒地的人的头部,然后那三个伢儿同时在那人身上、腿上砍了几刀,站在林某身旁的伢喊:“不砍哒,快点跑”。然后四人才朝他们跑来的方向跑了;

5、证人张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8时许,张某在(略)人民医院值班时,接到(略)公安局电话,知晓建行步行街分理处前有人被砍伤后,立即随救护车赶到现场,看到伤者站在该处的公路边上,身上有很多血,旁边还有几个围观的人,听说砍人的人已经跑了,伤者叫陈某,当时他的头部有两处刀伤,右某、右某关节处也有刀伤,接着将他送到了(略)人民医院治疗;

6、案发现场照片反映了现场遗留有洒落在地面上的血迹等现状;

7、视频资料显示了被告人戴某与邵家财、李某三人砍击被害人陈某的情节;

8、(略)人民医院骨科诊断证明书、放射科CT诊断报告、住院医药费收据、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所常杏德司鉴所[2010]伤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证明,被害人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情况和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9、辨认笔录证明了被害人陈某分别从12张某10张某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2张某同男性免冠照片中编号为6的照片的人就共同侵权人邵家财,10张某同男性免冠照片中编号为4的照片的人就是被告人戴某的情况;

10、被告人戴某的常口信息资料反映了其年龄等基本情况;

11、被害人陈某及其妻子徐文杰分别出具的收款收条共3份证明了被告人戴某已给被害人陈某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

1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以及被告人戴某于2011年5月13日向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反映了被告人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13、被告人戴某供述,案发当晚,戴某和邵家财、李某、唐巍站在“新浪网吧”外面,看到陈某在附近的前面同别人讲话,邵家财拢去向陈某吼起来,然后跑到旁边的烧烤摊上拿了一把剪刀,陈某就往步行街方向跑,邵家财、李某跟着追了过去。此时,戴某、唐巍也跟着走往步行街,戴某在其租住房拿了一把开山砍后,与邵家财、李某、唐巍各持刀追赶陈某,将陈某追赶到步行街柜员机前面的路段,陈某摔倒在地上后,邵家财冲过去先后朝陈某头部、腿部砍了一刀后,戴某和李某也上去砍陈某,戴某持刀砍击了陈某的肩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伙同他人持械寻衅滋事,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持刀砍人,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莲香

审判员黄某才

人民陪审员石柏庆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金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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