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湘阴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易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男,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制股干部。
原审第三人湘阴县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唐某因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1)湘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上诉人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左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湘阴县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被告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10年3月12日受理了第三人湘阴县银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对第三人申请许可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2010年3月18日向第三人核发了拆许字(2010)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日,发布了“房屋拆迁公告”。原告唐某认为本人系厂区宿舍合法住户,与该许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拆迁许可对原告没有尽告知的义务,遂于2010年12月29日向湘阴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11年3月28日,湘阴县人民政府以原告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原告复议申请。被告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颁发许可并发布拆迁公告后,第三人湘阴县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着手实施了拆迁行为,原告即应知道该行政许可行为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