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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肖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上诉、进行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肖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证:原告黄XX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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