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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岳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兮诉平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12月28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平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该案涉及退伍军人信访问题,在该县矛盾较突出,社会影响较大,不宜作一审审理为由于同日以《关于报请王某兮诉平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管辖的报告》请求本院依法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了保证该案依法公正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法律条文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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