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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蒋某与黄某、郑某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凌某之妻。

被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黄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凌某、蒋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郑某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赔偿款x.2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某、郑某一次性给付了标的款x.20元及1606元原审诉讼费、453.25元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陈红梦

审判员李益安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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