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湘潭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1年4月30日以找不到被告张XX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XX承担。
审判员彭某军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