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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刘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诉称,2008年1月7日,被告刘某以到四川开煤矿急需资金为由,多次找原告借钱,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0元,被告以工商银行株洲机务段的工资存折、身份证做抵押。事后,被告离开原所在单位到四川开煤矿去了,且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要回存折,将工资取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写了一份借条,承诺每个月还款2000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于2009年2月就上班了,3月份被告就将抵押的工商银行存折挂失。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是本人现愿意偿还借款,本人每月工资仅有2000多元,需为本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7日,被告刘某以前往四川开煤矿急需资金为由,找原告郭某借钱,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0元,被告以其工商银行株洲机务段的工资存折、身份证做抵押。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于2011年5月8日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每个月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但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所欠原告郭某借款100000元,由被告刘某向原告郭某每个月偿还14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刘某涨工资,每个月偿还数额根据所涨工资的数额相应增加。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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