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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

被执行人陈某乙,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于2011年6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某乙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林木转让预付款x元。该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怀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良象

二0一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石泽香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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