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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与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易某与被告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易某诉称:2005年元月16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7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月利息2%;借款一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未积极还款,借款本息至今已达150480元。原告易某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15048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娄某辩称,被告借原告57000元属实,但现在经济困难,愿与原告协商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6日被告娄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易某借款57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易某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原告易某后来多次向被告娄某催讨本息,被告娄某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娄某于2011年11月9日前偿还原告易某借款本息150176元。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娄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大志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罗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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