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茂义,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高某某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钧
审判员冯晓彬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