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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林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邓某与被告林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林某的工资收入进行冻结,原告并提供了自己的工资收入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林某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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