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北辰医疗设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彬县煤矿医院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院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北辰医疗设备公司与被执行人彬县煤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170元。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全部执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8)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彬志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