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与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又名陈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县X镇X村X组(现在昆山打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某,30岁,干部,系陈某之叔。

被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县人,住(略)。

原告陈某诉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岚皋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叶文玉于2011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彭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2月我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6月由岚皋县人民法院佐龙法庭审理,在(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我与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婚后感情十分不好,因感情不和从2001年分居至今,我向家里寄钱也都是通过第三者转手,2009年以后两个孩子各自办有银行卡,我都是把钱直接打到卡里的,我们相互之间处于长期不联系的状态,现在感情破裂,虽然贵院在之前的判决中希望我们多加沟通,相互理解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我们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我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抚养一个。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11月21日在原正沟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两个子女:老大彭某乙静,女,X年X月X日出生,无业;老二彭某乙欢,男,1995年2月26出生,现就读于岚皋中学。我与原告婚后关系很好,2001年原告外出打工,分别于2005年和2008年回来过两次。原告在出门期间曾向家寄过2000元钱,但孩子上高中之后寄没寄钱我就不清楚了。我与原告正式分居至少有六年了,原告在外面打了十年工,大概是出门久了现在要和我离婚,但是现在孩子大了,我没有理由离婚,也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11月21日在原正沟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彭某乙静,无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彭某乙欢,现就读于岚皋中学。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双方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2001年初外出打工至2008年夏,期间,与家庭常有联系。此后,原告继续外出打工,原、被告再无联系。2010年4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未获本院支持,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岚皋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结婚自愿、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时间不长,其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夫妻之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闹矛盾,感情一般。原告外出打工后,夫妻长时间不在一起,致夫妻关系疏远,感情淡漠。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为维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家庭稳定,未予准许。但原、被告仍未和好,继续分居一年之久,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婚生子彭某乙欢自原告外出务工后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为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仍随被告生活为宜,被告在抚育孩子期间,原告应支付相应的抚育费至其独立生活。原、被告虽均未提供各自的收入证明,但原告长期生活在城市,且以城市为收入来源地,为充分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故原告给付抚育费标准应按上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计算,即x元×30%,共计4708.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提出与彭某乙离婚,本院准许。

二、婚生子彭某乙欢随彭某乙生活,陈某自本判决生效后每年负担抚育费4708.50元至彭某乙欢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文玉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