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范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XX,男,株洲市人。

被告张XX,女,株洲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XX于201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XX承担。

审判员彭某军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尤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