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金益恒泰钢铁有限公司与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金益恒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68(2-A1)。

法定代表人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坤乾,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西里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如歧,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益恒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钢铁公司)与被告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丰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泰钢铁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坤乾,被告中铁丰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丁、孙如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恒泰钢铁公司诉称:2011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标的物为钢板,结算方式为自货到之日起30天内结清(即2011年4月29日付某全某货款),如到期不能按时付某,买受人愿从结账日起每天每吨按10元加息,以此类推;2011年3月29日,原告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货物数量为124.993吨,单价为4800元,货款金额为599966.40元,被告签收了货物;2011年9月23日,被告支付某款20万元(41.666吨,剩余83.327吨);2011年11月23日,被告支付某告货款5万元(10.416吨,剩余72.911吨);按合同约定计算,截至2011年12月28日的违约金总计255503.85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给付某款35万元;2、支付某约金255503元;3、支付某息26600元。

被告中铁丰桥公司辩称:收货、付某、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每天每吨按10元加息的约定承担违约损失过高,被告延期付某并无恶意,确因国家高铁资金周某困难所致,原告延迟收到货款,在无法提供损失证据时,所受损失即利息损失,该约定明显高于同期贷款利率,请法院酌情降低;原告既要利息26600元,又要违约金255503元,没有法律依据,尤其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255503元的损失,亦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恒泰钢铁公司与中铁丰桥公司签订了钢板买卖合同,约定恒泰钢铁公司向中铁丰桥公司供应钢板124.993吨,单价为4800元,价款599966.40元,结算方式为自货到之日起30天内结清,如到期不能按时付某,买受人愿从结账日起每天每吨按10元加息,以此类推。签约当日,恒泰钢铁公司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货物数量为124.993吨,货款金额为599966.40元,中铁丰桥公司签收了货物。2011年9月23日,中铁丰桥公司支付某款20万元。同年11月23日,中铁丰桥公司支付某款5万元。中铁丰桥公司至今尚欠恒泰钢铁公司货款349966.4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恒泰钢铁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交货单据、银行关于付某情况的证明、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恒泰钢铁公司与中铁丰桥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某履行。恒泰钢铁公司依约供应了货物,中铁丰桥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某款。中铁丰桥公司至今欠付某款,其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某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如到期不能按时付某,买受人愿从结账日起每天每吨按10元加息,以此类推“是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按此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中铁丰桥公司在答辩中依法申请本院予以调整,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调整为中铁丰桥公司按照逾期付某期间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恒泰钢铁公司支付某约金。恒泰钢铁公司要求中铁丰桥公司给付某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但货款数额和违约金的数额均以本院认定的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恒泰钢铁公司在主张某约金的同时主张某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京金益恒泰钢铁有限公司货款三十四万九千九百六十六元四角;

二、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京金益恒泰钢铁有限公司逾期付某违约金(以五十九万九千九百六十六元四角为基数,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以三十九万九千九百六十六元四角为基数,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以三十四万九千九百六十六元四角为基数,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北京金益恒泰钢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零六十一元,由原告北京金益恒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二十元(已交纳);由被告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七百四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东谊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李宝乾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