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菲行公司。
被告乐薇迪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菲行公司诉被告乐薇迪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菲行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薇迪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菲行公司撤回对被告乐薇迪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菲行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杨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