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8月2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从他人处取得一枚刻有“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字样的印章。当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至本市X路XXX号某某家电商场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该枚印章出售给他人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印章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邵某、裘某某、彭某某、戴某某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没收财物清单,物证照片、赃款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24日止)。
二、伪造印章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竺盈琼